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柏漢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紀長興 特別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 紀榮男
紀榮昌 紀家慶 紀生吉 紀生發 紀瑞源 紀懋烈 紀武男 紀義明 紀文騫 紀文濱 紀瑞木 紀榮忠 紀榮謙 紀榮銀 紀明興 紀榮嘉 紀佑坤 紀志旺 紀榮義 紀懿珊 紀懿珍 紀懿玲 紀懿庭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春穗 被告 紀萬居
紀永峰 紀銀鎮 紀泳瑍 紀忞蕙 紀培增 紀玲如 紀雅文 紀宗成 紀宗和 紀鎬銘 紀鎬雄 紀仁成 紀仁松 紀仁生 紀梅雀
紀俊達 紀俊源 紀春安 紀曾隆 紀宗曜 紀宗澤 紀凱文 紀筱玟 紀玉田 紀昆淵 紀詠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下午2時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另原告曾於民國113年6月7日具狀撤回對除祭祀公業紀長興以外被告之訴訟,如被告對原告之撤回有異議,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異議,未為異議者,即視為同意原告撤回對其之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蕭一弘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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