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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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姍姍林慧禎
相 對 人  陳宣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元後,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
第八二三一五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三年
度南簡字第八九三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
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向本院提起確認被告持有以原
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惟相對人已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查封之強制執行
,若進行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
裁定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231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本院103
年度南簡字第8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確定前
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
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
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
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
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
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准許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
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
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
據。
三、經查,聲請人業以相對人持有其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債權不
存在為由,而訴請本院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經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8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受
理,惟相對人已持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聲請
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82315號給付票款事件強制執行聲請
人之財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
8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3年度司執字第82315號
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卷宗查對無誤,聲請人既聲請願供擔保停
止執行,依非訟事件法條第3項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又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
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本
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231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金額為
2,2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則聲請人提起前開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期間,以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未能及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準。而前開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20,000元,為得
上訴三審之簡易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
,第一、二、三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月、2
年、1年,共計3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
間,則兩造間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審理期限約需
4年,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故相對人可能遭受損害為
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
,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應提供擔保金,應以相對人之強
制執行金額2,220,000元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之
損害為444,000元【計算方式:2,220,000元×5%×4年=444,
000元】,爰以此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不能即時受償之損害
額,命聲請人供上開金額之擔保後,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稜鈞
┌──────────────────────────────────┐
│附表:103年度南簡聲字第34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
├──┼───────┼──────┼───┼──────┼─────┤
│001│101年6月30日│100,000元│未載│103年6月24日│CH0000000│
├──┼───────┼──────┼───┼──────┼─────┤
│002│102年6月30日│100,000元│未載│103年6月24日│CH0000000│
├──┼───────┼──────┼───┼──────┼─────┤
│003│102年12月31日│100,000元│未載│103年6月24日│CH0000000│
├──┼───────┼──────┼───┼──────┼─────┤
│004│101年12月31日│100,000元│未載│103年6月24日│CH479059│
├──┼───────┼──────┼───┼──────┼─────┤
│005│101年3月31日│1,720,000元│未載│103年6月24日│CH0000000│
├──┼───────┼──────┼───┼──────┼─────┤
│006│100年12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3年6月24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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