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377號
原 告 黎再興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薛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訂立房屋預訂買賣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書),原告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台南市○○路
○段○○○巷○○弄○○號(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被
告已於103年1月29日交屋。依系爭契約,系爭房屋主臥室
馬桶應採用Derek生產之CD08型號之馬桶,門窗應採用正
字標記大同氣密式鋁門窗,惟交屋後原告發現馬桶採用大
陸品牌YingCD08,鋁門窗則採用王冠氣密式鋁門窗,被
告顯有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之情事,爰依不完全給付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二)按Derek生產之單體馬桶一個價值新台幣(下同)55,600
元,門窗部分,因系爭房屋共有11扇窗戶,全部採用大同
鋁門窗須169,728元,另外原告因被告之債務不履行行為
,身心痛苦異常,爰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萬元。
(三)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75,328元。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原告起訴被告於101年8月15日出賣系爭房屋予原告,原告
於交屋後始發現主臥室馬桶之建材,及門窗採用王冠氣密
式鋁門窗建材,與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書不符,故就馬桶部
分請求55,600元、門窗部分請求169,728元之損害賠償,
並請求慰撫金5萬元,共計275,328元,惟基於以下理由,
應認原告請求於法無據。
(二)門窗部分:
⒈按兩造間系爭賣賣契約書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圖說上未
註明之建材設備均依附件(七)施工,任何口頭承諾或未
記載於本合約之變更均無效。」,次按附件(七)第三條
第5款規定「門窗:採用正字標記大同等氣密式鋁門窗。
」,可認就門窗部分,兩造並無約定限制專用大同乙牌,
僅需具有「正字標記」即可,故被告若提供大同同級品或
更高級、具有「正字標記」之建材,自無違約,難認係未
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
⒉今查,原告現所提供之王冠氣密式鋁門窗,其製造商王冠
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標準局檢驗局頒發正字標
記證書及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在案可稽。系爭房屋之鋁
門窗是被告委由詠晨企業行施作,依詠晨企業行提出之估
價單,估價金額為1,152,600元,尚較大同氣密式鋁門窗
之985,668元為高,可證明王冠氣密式鋁門窗之價值號效
用及品質,應較大同乙牌為好,且王冠氣密式鋁門窗CHT9
窗型,亦經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成大研
究發展基金會通過風雨及隔音性能測定,足證被告提供之
王冠氣密式鋁門窗CH-T9窗型,具有正字標記。
(三)馬桶部份:
⒈兩造間系爭契約附件(七)第四條第1款規定「衛浴設備
:馬桶(主臥室採用DerekCD08、次臥室採用TOTOCW
454SGU)或同等級系統。」。
⒉查,被告就原告房屋之主臥室衛浴部分,確實提供契約約
定之DerekCD08馬桶,此有Derek製造廠商「隆昌窯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隆昌公司)出賣系爭馬桶予被告而出
具之出廠證明書可證(參被證四),參照隆昌公司出具之
產品保固書亦記載為CD0830JC單體馬桶(參被證六),
足證被告已依約交付馬桶。況系爭安裝之馬桶,於兩造訂
約時,即已安裝於展示中心並設置供使用,現仍存在,原
告於買受系爭房屋時,即已參觀並獲人員介紹將買此型號
馬桶。
(四)慰撫金部份:
被告提供王冠氣密式鋁門窗,該門窗確實具備應有之價值
、效用及品質,原告何來身心痛苦異常之說,被告主張原
告請求並無理由,或請求金額過高,應予酌減。另原告主
張之法律關係若為債務不履行,然被告至多侵害原告債權
,而無侵害其人格權,按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原告不得
請求慰撫金。
(五)原告請求權基礎不明,亦無舉證其損害賠償金額:
⒈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按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903號判
決意旨:「民法第184條第l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
責任。」,原告若主張被告成立侵權行為,應就侵權行為
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然原告並無舉證其確受有該些損害
及相當因果關係,亦未說明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而來,
原告之訴自無理由。
⒉債務不履行關係:承前所述,被告並無任何違反契約情事
,自無成立債務不履行,另原告亦未說明損害從何而來。
(六)綜上,被告並無違反契約情事,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與債務
不履行,被告提供之物均非為瑕疵,況原告已同意受領系
爭房屋,並無保留瑕疵請求權,此有房屋驗收聲明書在卷
足憑(見被證八),依民法第356條買受之檢查通知義務
之規定,原告亦已為承認,不得再對被告主張瑕疵擔保責
任,而原告亦未就損害賠償金額負舉證之責,應認原告請
求無理由。
(七)爰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之結果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⒈兩造於101年8月15日訂立房屋預訂買賣合約書,原告向被
告購買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巷○○弄○○號房屋
及其坐落土地。被告已於103年1月29日交屋。
⒉依系爭契約第八條第二項約定:圖說上未註明之建材設備
均依附件(七)施工,任何口頭承諾或未記載於本合約之
變更均無效。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
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
但乙方(即被告)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
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
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⒊依系爭合約附件七第三條室內建材,門窗採用正字標記大
同等氣密式鋁門窗,並附紗窗,落地門採用8mm強化玻璃
、窗戶採用5mm玻璃。
⒋依系爭合約附件七第四條衛浴設備,採用TOTO高級臉盆LW
947CGU(含龍頭),馬桶(主臥室採用DerekCD08、次
臥室採用TOTOCW454SUG)或同等級。
(二)兩造爭執事項:
⒈原告主張被告交付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並非系
爭契約所約定之Derek所生產之CD08,及門窗部分非系
爭契約所約定之大同鋁門窗,而係王冠鋁門窗,而有不完
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情事,是否屬實?
⒉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馬
桶之損害55,600元、鋁門窗之損害169,728元,及慰撫金
50,000元,是否有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交付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並非系
爭契約所約定之Derek所生產之CD08,及門窗部分非系爭
契約所約定之大同鋁門窗,而係王冠鋁門窗,而有不完全
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情事,是否屬實?
⒈查被告安裝於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為被告向隆
昌公司所購買,型號為CD=0830JC,簡稱CD=08,並安裝於
系爭房屋內,此有隆昌公司所出具之出廠證明、馬桶照片
、產品保固書、估價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8頁-131
頁)。雖原告否認上開文書形式上之真正,惟上開文書已
由公證人認證,並蓋鋼印於其上,足認上開文書確實由隆
昌公司所出具,文書形式上之真正應可認定。
⒉再查,兩造系爭合約附件七第四條衛浴設備,關於主臥室
馬桶,約定應採用「DerekCD08」,而Derek德瑞克即為
隆昌公司之商標品牌,被告向隆昌公司購買該馬桶後並安
裝於系爭房屋主臥室,已依兩造系爭契約債之本旨而為給
付。雖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應係Derek即隆昌公司自行生
產之馬桶,而非隆昌公司代理進口之馬桶云云。然查,兩
造於系爭契約僅約定裝設隆昌公司所出售之CD08單體馬桶
,並無約定該馬桶係隆昌公司自行生產,或不能係隆昌公
司進口,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無理由。
⒊又查被告在系爭房屋門窗所裝設者,係王冠鋁門窗,而依
系爭合約附件七第三條室內建材,門窗採用「正字標記大
同等氣密式鋁門窗,並附紗窗,落地門採用8mm強化玻璃
、窗戶採用5mm玻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認定
。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八條第二項約定:除非經原告之
同意,被告不得以其他品代替代云云。然查:
⑴兩造系爭契約第八條第二項之本文,即載明:「圖說上
未註明之建材設備均依附件(七)施工,…。除經甲方
(即原告)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
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等語,依文
義解釋,被告如依附件(七)所約定之設備施作時,此
時並無變更建材設備情事,無須原告同意。
⑵兩造系爭契約附件七第三條室內建材,關於門窗約定採
用「正字標記『大同等』氣密式鋁門窗」,並附紗窗,
落地門採用8mm強化玻璃、窗戶採用5mm玻璃」,其約定
裝設之標的係有正字標記之氣密式鋁門窗,例如大同鋁
門窗,但不以大同鋁門窗為限,此由契約先特別標示「
正字標記」,再於大同底下加「等」文字可知。原告主
張只能裝設大同鋁門窗,將大同鋁門窗變更為王冠鋁門
窗應得其同意云云,尚有誤會。
⑶又查,被告裝設在系爭房屋之鋁門窗,為詠晨企業行所
承攬裝設,詠晨企業行係採用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
生產之鋁門窗,製造商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
濟部標準局檢驗局頒發正字標記證書及品質管理系統驗
證證書,此亦有經公證人認證由詠晨企業行所出具之估
價單、正字標記證書、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117-122頁),應可信為真正。被告亦已
依約給付有正字標記之鋁門窗,應可認定。
⒋綜上,被告關於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及鋁門窗,
均已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並無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原告
主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並無可採。
(二)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馬
桶之損害55,600元、鋁門窗之損害169,728元,及慰撫金
50,000元,是否有理由?
查被告關於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及鋁門窗,均已
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並無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已如前述,
原告主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馬桶之損害55,600元、鋁門窗之損害169,728元
,及慰撫金5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
審核結果並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自
無庸一一贅述。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98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