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79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添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
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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