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徐惠如
相 對 人  林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之起訴依法須
經調解程序,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04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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