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王聖博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清峯 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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