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庚○○被告寅○○
辰○○訴訟代理人卯○○被告丑○○
午○○訴訟代理人巳○○被告丙○○
壬○○辛○○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己○○丁○○子○○訴訟代理人癸○○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嘉易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日~B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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