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 李常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婉甄 即 李佑吉 之繼承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全體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屆清償期未為清償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