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8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8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智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麥燕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丁智慧書記官劉欣怡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麥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奈米陶瓷智慧機能被貳條,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
四、附記事項:
(一)至被告黃麥燕於警詢中主動繳納之犯罪所得即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500元部分,查被告黃麥燕業已賠償告訴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萬4400元而成立調解,有本院109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05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偵卷第71頁正反面),堪認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已全部返還告訴人公司,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關於同案被告 楊献章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劉欣怡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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