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83號上訴人鉅岩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威駿 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 律師被上訴人順茂農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昌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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