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337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37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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