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0年度南小字第13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期日前就被告抗辯事項提出準備書狀。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逸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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