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如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冠如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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