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32號原告 陳宏維 被告 張毅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毅恆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易字第58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