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3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