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860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被   告  馬建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位在臺中市○區○○路
○○○巷○○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
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則為臺中市○○區○○○街○○號6
樓,均非本院轄區,又本件屬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
告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即無約定債
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
即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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