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拾叁顆(總餘重陸點叁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50
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6顆(驗餘數量23顆,總餘6.3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6顆(驗餘數量23顆,總餘重
6.38公克),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局民國97年1月24日刑鑑字第0970006308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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