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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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