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713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39條前後段之通姦、相姦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2227號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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