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3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博堯 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紙頁)。│├───────────────────────────┤│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所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不完整││(未記載承租人),且未有最近之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㈢請說明目前共同居住於上開租屋處之人有幾人?房屋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㈣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4份。│├───────────────────────────┤│㈥應補正:││⒈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2年度、103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⒊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扶養義務如何分擔?│├───────────────────────────┤│㈦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㈧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內為下列行為:││⒈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⒉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㈨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㈩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1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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