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毅宏 債務人 金德興 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鄭 妙玲 人債務人 陳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金德興實業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
14日、100年11月14日、99年11月1日邀其餘相對人 鄭妙玲 、陳金德等二人為連帶保證向聲請人借用下列三筆款項:
(1)新臺幣壹仟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1月14日起至101年11月14日止本借款利息按年率2.9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555%訂定,並於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目前為3.95%。
(2)新臺幣貳佰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1月14日起至101年11月14日止本借款利息按年率2.9%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505%訂定,並於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目前為3.9%。
(3)新臺幣貳佰萬元,借款期間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1月1日止本借款利息按年率2.9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755%訂定,並於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目前為4.15%。
㈡上開三筆借款約定尚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務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㈢詎債務人借得上開款項之後,僅分別繳至101年01月14日、
101年01月14日、101年01月1日之利息外,即未再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分別為(1)壹仟萬元、(2)貳佰萬元、(3)壹佰伍拾陸萬肆佰伍拾肆元及請求金額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十一條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並應如數清償,又債務人鄭妙玲、陳金德二人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茲因債權人之債權迄未受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鑒核,依督促程序速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95%│││100000│有限公司、│1月14日起│││││00元│陳金德、鄭│││││││妙玲││││├──┼───┼─────┼──────┼──────┼───────┤│002│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9%│││200000│有限公司、│1月14日起│││││0元│陳金德、鄭│││││││妙玲││││├──┼───┼─────┼──────┼──────┼───────┤│003│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15%│││156045│有限公司、│1月01日起│││││4元│陳金德、鄭│││││││妙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0│有限公司、│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陳金德、鄭│││百分之十,逾期││││妙玲│││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95│││││││%│├──┼───┼─────┼──────┼──────┼───────┤│002│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有限公司、│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陳金德、鄭│││百分之十,逾期││││妙玲│││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9%│├──┼───┼─────┼──────┼──────┼───────┤│003│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6045│有限公司、│2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陳金德、鄭│││百分之十,逾期││││妙玲│││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