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琳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0號,偵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伍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70號被告石琳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5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185號鑑驗書等件存卷足參,是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52公克)自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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