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44號聲請人 王淑珍 相對人 翁語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4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8年6月20日│300,000元│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CH383426││├──┼───────────┼─────────┼───────────┼───────────┼────────┼──┤│002│108年7月22日│40,000元│未載│108年7月22日│CH383427││├──┼───────────┼─────────┼───────────┼───────────┼────────┼──┤│003│108年8月22日│40,000元│未載│108年8月22日│CH383428││├──┼───────────┼─────────┼───────────┼───────────┼────────┼──┤│004│108年9月22日│40,000元│未載│108年9月22日│CH383429││├──┼───────────┼─────────┼───────────┼───────────┼────────┼──┤│005│108年10月22日│40,000元│未載│108年10月22日│CH383430││├──┼───────────┼─────────┼───────────┼───────────┼────────┼──┤│006│108年11月22日│40,000元│未載│108年11月22日│CH383431││├──┼───────────┼─────────┼───────────┼───────────┼────────┼──┤│007│108年12月22日│40,000元│未載│108年12月22日│CH383432││├──┼───────────┼─────────┼───────────┼───────────┼────────┼──┤│008│109年1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1月22日│CH383433││├──┼───────────┼─────────┼───────────┼───────────┼────────┼──┤│009│109年2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2月22日│CH383434││├──┼───────────┼─────────┼───────────┼───────────┼────────┼──┤│010│109年3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3月22日│CH383435││├──┼───────────┼─────────┼───────────┼───────────┼────────┼──┤│011│109年4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4月22日│CH383436││├──┼───────────┼─────────┼───────────┼───────────┼────────┼──┤│012│109年5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5月22日│CH383437││├──┼───────────┼─────────┼───────────┼───────────┼────────┼──┤│013│109年6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6月22日│CH383438││├──┼───────────┼─────────┼───────────┼───────────┼────────┼──┤│014│109年7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7月22日│CH383439││├──┼───────────┼─────────┼───────────┼───────────┼────────┼──┤│015│109年8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8月22日│CH383440││├──┼───────────┼─────────┼───────────┼───────────┼────────┼──┤│016│109年9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9月22日│CH383441││├──┼───────────┼─────────┼───────────┼───────────┼────────┼──┤│017│109年10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10月22日│CH383442││├──┼───────────┼─────────┼───────────┼───────────┼────────┼──┤│018│109年11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11月22日│CH383443││├──┼───────────┼─────────┼───────────┼───────────┼────────┼──┤│019│109年12月22日│40,000元│未載│109年12月22日│CH383444││├──┼───────────┼─────────┼───────────┼───────────┼────────┼──┤│020│110年1月22日│40,000元│未載│110年1月22日│CH383445││├──┼───────────┼─────────┼───────────┼───────────┼────────┼──┤│021│110年2月22日│40,000元│未載│110年2月22日│CH383446││├──┼───────────┼─────────┼───────────┼───────────┼────────┼──┤│022│110年3月22日│40,000元│未載│110年3月22日│CH383447││├──┼───────────┼─────────┼───────────┼───────────┼────────┼──┤│023│110年4月22日│40,000元│未載│110年4月22日│CH383448││├──┼───────────┼─────────┼───────────┼───────────┼────────┼──┤│024│110年5月22日│40,000元│未載│110年5月22日│CH383449││├──┼───────────┼─────────┼───────────┼───────────┼────────┼──┤│025│110年6月22日│40,000元│未載│110年6月22日│CH383450││├──┼───────────┼─────────┼───────────┼───────────┼────────┼──┤│026│109年6月20日│500,000元│未載│109年6月20日│CH788951││├──┼───────────┼─────────┼───────────┼───────────┼────────┼──┤│027│109年12月30日│500,000元│未載│109年12月30日│CH788952││├──┼───────────┼─────────┼───────────┼───────────┼────────┼──┤│028│110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載│110年6月22日│CH788953││└──┴───────────┴─────────┴───────────┴───────────┴────────┴──┘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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