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明選任辯護人陳炳彰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振明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