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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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5號上訴人 許美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銓敘部 間退休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月1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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