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 上尚商行 兼法定 徐茂宏 代理人共同訴訟 王燕玲 律師代理人
參加人 李豐銘 被上訴人 謝細美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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