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224號債權人 李楊月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文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筆發支付命令,命其給付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面額為新台幣53,000元之支票共十一張,惟支票固屬有價證券,然須具備票據法上票據應記載事項後始得稱之。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中,雖約定債務人須一次交付兩年之租金支票與債權人,惟並未釋明債務人已簽發上開支票,故該支票是否存在?是否已具備票據應記載事項而成為有價證券?猶未可知。倘於債務人未簽發上開支票時即依債權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無異以支付命令之方式命債務人簽發票據,此與支付命令係以金錢債權之請求為主,而非行為不行為或物之交付請求之本質有所抵觸。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