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士檢執乙96執助90字第07784號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