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7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二、依前項所述之繼承人,本件聲明人之長幼順序為次子,其前尚有長子,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子輩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包括長子及其他子輩繼承人》、如子輩除聲明人外,已無其他繼承人,應提出相當之證據釋明,並向孫輩為通知),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函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回執聯)。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被繼承人兄輩繼承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