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丙○○
甲○○乙○○戊○○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一│丙○○│113,616│1,220│├──┼────┼──────┼─────┤│二│甲○○│121,938│1,330│├──┼────┼──────┼─────┤│三│乙○○│29,195│1,000│├──┼────┼──────┼─────┤│四│戊○○│178,433│1,880│├──┼────┼──────┼─────┤│五│丁○○│97,952│1,000│└──┴────┴──────┴─────┘備註:本件金額、費用均以新台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