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9年1月2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