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告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原告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蔣郁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首善社區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5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各應徵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扣除前已各繳之500元後,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319,550元│14,068元│13,568元│├──┼───────────┼───────┼──────┼──────┤│2│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1,999,620元│20,800元│20,300元│││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3,8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