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翁永鈺 被告 劉家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3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李依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