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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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義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義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義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傷害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並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14號、99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2年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