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秉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秉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秉男前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3年、7年6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3年3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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