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38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智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相對人正確姓名。
二、陳報可供聯繫之電話號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