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蔡阿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久子 即 黃陳美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