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再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翁秋銘 律師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67號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7號、2653號、4053號),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8月12日判決確定(92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上訴人聲請再審,經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90號裁定開始再審,及由台灣 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5年度偵緝字第447號),本院再為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癸○○部分撤銷。
癸○○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癸○○、 張惠 媖(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為夫婦關係,2人分別擔任臺南市○○路○○○巷○○號「 穎昌 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穎昌公司」)之總經理、董事長,㈠於民國88年7月間,其明知所經營之穎昌公司財務週轉困
難,已無清償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短期週轉借款為由,向己○○詐稱:「穎昌公司標到台灣省政府台南社教館二億多元工程」等語,並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使己○○陷於錯誤,誤以為穎昌公司確有標到重大工程,而陸續給付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之款項,惟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均遭退票,致生損害於己○○,己○○始知受騙。
㈡復自88年8月間某日起至88年10月4日止,承前詐欺之概括
犯意,並與 張惠媖 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穎昌公司內,向甲○○詐稱穎昌公司承包很多全國各地之工程,須繳交工程保證金,並交付張惠媖簽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12張予甲○○,以之作為借款憑據,致甲○○因而陷於錯誤,誤信其有償債能力而陸續交付借款共計三千四百三十三萬五千元(起訴書誤為三千四百萬元),詎支票屆期提示均遭退票或已拒絕往來,致生損害於甲○○,甲○○始知受騙。
二、案經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㈠上訴人即被告癸○○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以共同連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判決撤銷改判,仍論以被告癸○○榮共同連續詐欺取財罪,並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確定後,被告癸○○聲請再審,經本院於裁定開始再審,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規定,回復第二審程序,更為審判,合先敘明。
㈡次按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
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定有明文。所謂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依其立法意旨係指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而,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亦不受影響而言。故如事實審法院於刑事訴訟法施行(92年9月1日)前,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如何,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但書之規定,以為判斷之準據。查本件告訴人己○○、甲○○、庚○○○於調查站、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並經原審合法調查(見原審92年5月2日審判筆錄),揆諸前開說明,其效力不受影響,自得引用為論罪之依據,次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癸○○固坦承前開積欠被害人己○○、甲○○二人款項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共同連續詐欺之犯行,辯稱:「我們有承攬很多工程,購買器材是用在工程上」、「88年7、8月間穎昌公司財務狀況並非無償債能力,係因有價值3億多元之庫存貨品遭己○○扣留,且公司文件資料被員工拿走拒絕交出,造成穎昌公司資金運用困難」云云。
二、惟查,㈠己○○於偵查中證稱:「(丙○○等人告你們詐欺有何意
見?)我錢借給癸○○夫妻,他拿戊○○及綜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的票向我借錢,還騙我說公司很賺錢,叫我把不動產拿到銀行抵押借款,我拿房子到銀行借款,共借給他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銀行利息由他來付,約定利息是一分八」等語綦詳(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1148號第79頁反面),經核與其於調查局所指述:「(癸○○都是以何種理由向你調借資金,請詳述之?)癸○○起先都是以擴大業務為由,向我調借資金,後在87年4月左右,癸○○以穎昌公司標到台灣省政府台南社教館二億多元的工程為由,開始向我調借大量現金,以後即都以標到學校或公家機關的工程為由向我調借資金,另每月5號(日)是員工薪水,10號(日)是上游廠商的貨款到期日為由,向我借調資金」,「(癸○○開出的支票償還給你時是以何方式?)癸○○除了少數幾張(幾百萬元)支票是以穎昌公司名義開立給我外,其餘大部份都對我說是其下游廠商及公司的客票名義給我」等語大致相符(見台南市調查站偵查卷88年10月21日調查筆錄),足證被告癸○○係以擴大業務及穎昌公司標到臺灣省政府臺南社教館二億多元的工程、標得學校或公家機關的工程為由,以向己○○借貸現金。參酌己○○另稱:「(你是否知道癸○○尚有向其他民間調借資金?)在癸○○10月初避不見面之前我並不知道,因為癸○○對我表示只有向我1人調借資金而已,案發後我才知道尚有很多被害者(我均不認識),受騙金額亦有幾億元」等語(見同卷同日調查筆錄),益證被告癸○○於取得上開款項前,向己○○表明僅有向其1人調借現金,嗣於取得上開款項後,隨即於88年10月初起避不見面。雖己○○於偵查中另稱:
「(問:癸○○、張惠媖何時起向你借錢?)約18年前就開始向我借錢,都是癸○○向我借的,張惠媖沒有向我借,當時都是有借有還」等情,惟亦證稱:「直到87年4月間,他跟我說標到社教館工程,需要資金,那時陸續向我借了二千三百多萬元(按為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然後拿他的員工等人所開的支票給我」,「(為何要將錢借他?)他跟我說他們公司經營很好,利潤很高,所以才將錢借給他,到目前錢都沒有還我」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1148號第82頁反面),然本件陸續借貸係被告癸○○以標到社教館工程需要資金為由,使證人己○○陷於錯誤,誤以為穎昌公司標得臺灣省政府台南社教館二億多元等工程,同意交付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之款項,若非被告癸○○告知其標得工程,證人己○○如何能編造出台南社教館之工程名目?若非被告癸○○告知公司獲利良好,前景可期,證人己○○何會甘冒此財產不獲清償之風險?況參諸被告癸○○於原審亦自承:「88年7、8月間銀行緊縮銀根,高利付不太出來,8月有開全國經銷商會議,要把存貨賣掉換現金」等語明確(見原審89年8月1日訊問筆錄),而穎昌公司於88年7、8月份時之財力既已吃緊而無從清償諸多債務,則彼時被告癸○○復以:穎昌公司要擴大業務、該公司標到臺灣省政府臺南社教館二億多元的工程、標得學校或公家機關的工程為由,以向證人己○○借貸現金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並使其誤信穎昌公司之財務狀況良好,更可見被告癸○○向證人己○○詐稱擴大營業、標得諸多工程之行為,已屬施行詐術之手段至明,其取得上開款項,主觀上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要屬灼然。
㈡ 再衡 以己○○復證稱:「(你是否認識綜泰視聽公司陳明
珍、愛而慕公司 詹汶棟 、音傳公司戊○○、名韋公司 陳維全 、銘鄉視聽顧問公司、大欣櫸木枎手公司、 陳惠齡 等人或這些公司負責人?)我都不認識」,「(你既然都不認識這些人,也不知道這些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力,為何會收這些人的支票借錢給癸○○?)癸○○持這些支票來說是他公司的客票,並都在這些支票的後面背書(以癸○○的穎昌公司及 桑揚 公司名義)」,「(經查詹汶棟、 陳明珍 夫婦係癸○○的弟弟及弟媳,音傳公司負責人戊○○是穎昌公司的員工,如果你知道這些人的背景,你會收受他們的支票借錢給癸○○嗎?)不會,我知道癸○○夫婦本身開設有穎昌公司及桑揚公司,我為了債權多1份保障,是希望癸○○持客票來調現,如果我知道詹汶棟等人與癸○○的關係,我是不會收這些票的」等語明確(見台南市調查站偵查卷89年3月1日調查筆錄),足認己○○於貸予被告癸○○前開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之款項時,苟知悉被告所交付之支票及穎昌公司之經營狀況及財力,則不會貸予上開金錢,益可證己○○確係遭被告癸○○所詐騙無訛。再參以被告癸○○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己○○在88年11月17日寫呈報狀給檢察官所言,你有欠他二千三百多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有何意見?)有欠他那麼多錢」等語明確(見原審92年5月2日訊問筆錄),於本院前審訊問時亦為相同之供述,故就被告癸○○坦認確有向己○○取得二千三百多萬元乙節,經核與己○○指訴大致相符,足認己○○之證詞可採。參諸被告交付己○○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發票日均集中於88年10月、11月間,客觀衡之,依一般商業上遠期支票所開立發票日之習慣,其借貸日期應在發票日前2、3月,依此推算,被告癸○○應係於88年7、8月間左右,向證人己○○借貸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萬元,徵諸被告癸○○於88年7、8月間,已另向甲○○借貸三千四百三十三萬五千元(同以借貸之名行施詐之實),加上上開向己○○所取得之款項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萬元乙節,則依穎昌公司自88年7月6日起至88年7月23日止之支票帳戶存款,僅餘二萬多元,姑不論是否尚有其他大筆金額之負債,就穎昌公司之少額結餘金額已無法清償證人甲○○部分之債務,已顯難償還全部之債務,矧被告癸○○竟仍向己○○大量舉債,訛稱:穎昌公司標得臺灣省政府臺南社教館二億多元工程云云,顯見被告癸○○向己○○借貸時,自始即無力清償債款至明,其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灼然。
㈢本件經原審向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調閱穎昌公司所設
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支票往來明細表,其中88年7月6日之結餘為一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88年7月23日之結餘為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二元。被告癸○○與張惠媖既實際經營穎昌公司,被告癸○○當時為穎昌公司之總經理,且為實際之負責人,其對穎昌公司是時是否有足夠之清償能力足以負擔新債務,應知之甚稔。且其對於如此龐大之債務與公司所餘資產之比例,顯然無法完全償還之結果,亦難諉為不知。另參諸穎昌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所設立之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帳戶,復於88年10月22日結清款項而無任何存款,有合作金庫南興分行92年6月5日合金南興營字第0920004556號函附之支票存款往來明細表影本在卷可考,益徵穎昌公司於跳票前之88年7、8月間,負債之財務狀況甚為嚴重,已無資力足供償還上開款項至明,顯見被告客觀上確係以標得重大工程為由,向己○○施行詐術,要無疑義,是被告癸○○自始即以借貸款項之名,為施行詐術之實,其主觀上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屬無誤。
㈣又甲○○於偵查中具狀指稱:被告癸○○自88年8月起陸
續向其借款至同年10月4日,被告以公司承包全省各地很多工程,可獲厚利,然需繳納工程保證金,而欠資金週轉為由,要求告訴人借予款項繳保證金,工程動工後可還款等語大致相符(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2653號偵查卷第1至3頁),於原審審理時復到庭證稱:「(在何處借給被告的?)在穎昌公司借他們的」,「(有無查證被告確有需要繳納押標金?)「被告有拿1張明細表給我看,載明有哪些工程要標,但實際上是否有此工程,我不知道」,「(有何補充?)被告已還我一千萬元(透過 劉一成 賣被告的貨還我的),其他部分他答應在6月底前再還我壹仟萬元」等語至明(見原審90年5月8日訊問筆錄)。足證被告癸○○持如附表四所示由張惠媖擔任發票人之支票交與甲○○時,係以投標全省之工程為由,向甲○○取得三千四百三十三萬五千元無誤。查穎昌公司於跳票前之88年7、8月間,負債之財務狀況甚為嚴重,彼時穎昌公司之資產已無足夠清償能力負擔新債務,業如前述,乃被告不思考其他解決之道,竟另向甲○○舉債而取得高達三千四百三十三萬五千元之款項,顯見其於行為時,主觀上應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無疑;況依穎昌公司自88年7月6日起至88年7月23日止之支票帳戶存款,姑不論是否尚有其他大筆金額之負債,就穎昌公司之結餘金額,已無法清償甲○○部分之債務。參諸穎昌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所設立之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帳戶,於88年10月22日結清款項而無任何存款情形以觀,被告癸○○於88年7、8月間,已明知依穎昌公司之資力及負債情況,其無法清償上開債款至明。
㈤參諸被告癸○○於偵查中另供稱:「(甲○○告你和你太
太共同詐欺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我確實透過劉一成向他說要標政府的工程,當時投標的工程費約有一億元左右,我說要一千多萬元的利潤給他,另外向他借的錢約定利息是一千萬月息是十八萬,利息沒有預扣,我是先拿支票給他,然後再向他借錢,開給他的支票有2張兌現,總金額是八百多萬元」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2653號第19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復供稱:我是有向甲○○借款,也有請張惠媖開支票,由我簽名背書,我…向他借款共三千四百萬元,後來我有還他壹仟萬元」等語(見原審90年2月13日訊問筆錄),堪認被告癸○○確有持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向甲○○取得借貸之金額無誤。且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係由張惠媖所開立而擔任發票人,並由被告癸○○於支票背面背書至明,有上開十二張支票附卷可佐,故就上開支票之開立及行使,被告癸○○確有協力之行為分擔,應屬無誤。
㈥再參以原審向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調閱穎昌公司所設
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支票往來明細表,其中於88年8月9日存入四百萬元,當日即各提領二百萬元(合計四百萬元),88年8月18日亦存入四百萬元後,當日復各提領三百六十萬二千五百元、二十五萬元、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一元,其資金往來,均呈現大筆金額之存入及提出,亦有甚者,於88年8月23日當日更僅結餘二千零五十八元之情形,依上開帳戶88年8月2日結餘為一萬貳千三百五十八元(月初)、88年8月31日結餘為二十五萬七千三百七十五元(月底),有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92年6月5日合金南興營字第0920009556號函附之支票存款往來明細表影本在卷足稽,並加上被告自88年7、8月起,向證人己○○、甲○○借貸金額分別高達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三千四百萬三十三萬五千元,而穎昌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遠期支票之發票日期分別為88年10月22日、同年月30日、同年12月30日及89年2月29日,與附表三所示遠期支票之發票日均集中於88年10月至11月間、附表四所示遠期支票之發票日為88年10月5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8日及同年月27日相當接近,就穎昌公司整體之債務狀況衡之,依一般公司之財務運作,穎昌公司並無足夠之資力可償還上開款項之總額,已無疑義,此觀之卷附穎昌公司於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帳戶於88年10月22日結清款項而完全無償債能力諸節相互酌參,即可明瞭。足證被告癸○○與其妻於簽立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支票時,已無法償還所借貸之款項無訛。顯見被告於行為時,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故被告癸○○向證人甲○○、己○○借貸時,已無法償還上開款項至明,其確有施行詐術之行為,致證人甲○○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給付金錢無誤。雖甲○○於本院前審調查時配合被告癸○○之言改稱部分金額是投資,但既然為投資,自需負擔公司盈虧,何以雙方和解後仍由被告償還投資金額,有違常理。
故難採為有利於被告癸○○之認定。
㈦至被告癸○○所辯係因有價值3億多元之庫存貨品遭己○
○扣留,且公司文件資料亦被員工拿走拒絕交出,造成穎昌公司資金運用困難,並非無償債能力乙節。查被告癸○○所舉證人子○○固到院證稱:「被告委託我處理他的公司狀況,…他公司的發票、公司印章是委託我們事務所保管,但支票、支票章、往來明細則放在被告公司,但後來聽他公司內部員工說,不知何人已把這些重要東西拿走等語。」惟此部分顯屬傳聞,尚難採為有利於被告癸○○之認定,且縱然屬實,然係被告癸○○事後能否償還債務問題,與被告癸○○自始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無涉。再者,被告癸○○所舉證人辛○○固到院證稱:「我到達時,差不多有10位同事已經到達丁○○住處,我看到2包手提袋裝著東西,經過瞭解,手提袋裡面裝的是各銀行的空白支票本約10本及公司大小章。」等情,惟經公訴人進一步質以:「你有無將手提袋打開,並將裡面的東西一一拿出來看?你如何看到手提袋裡面有公司大小章及空白支票本?空白支票簿及公司大小章由何人保管?」等問題,證人之答覆則為:沒有一一拿出來看,空白支票本是整疊的,由董事長保管等情,顯見此部分係屬證人個人臆測意見。何況證人辛○○所述公司大小章係由董事長保管乙節,核與前開證人子○○所述公司印章是委託其事務所保管一情,並不相符。本院認依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公司開立支票縱有員工協助,然於支票上用印則必須由負責人親為,被告之印章自無隨意置放而輕易遭員工取走之理!何況穎昌公司既已無營運,被告員工取走上開印章、空白支票本,亦無法使用至明。而就穎昌公司之庫存貨品遭己○○扣留乙節,固據證人子○○到院證稱:「仁和路的現場無法進入,因屋主紀先生把鐵門拉下一情」屬實,惟就該批庫存品是否價值3億多元乙節,被告癸○○始終無法舉出佐證,且證人子○○亦稱:價值不知道。衡諸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庫存品之價值均應經折價估算,故如該批庫存品之價值高達3億多元,被告癸○○於其財務狀況出現危機時,即可持之質押借款,甚至出售變賣,焉有任意堆置價值不菲成品道理,唯一可以解釋者,乃係價值不高或係無人購買之滯銷品,而此部分仍屬被告癸○○事後能否償還債務問題,難以採為有利於被告癸○○之認定。
㈧綜上所述,被告癸○○與張惠媖共同連續自88年7月間起
,向己○○佯稱穎昌公司業務良好、標得重大工程,使己○○因而陷於錯誤而貸予二千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復自同年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年10月4日止,承前詐欺之概括犯意,向甲○○詐稱穎昌公司承包很多全國各地之工程,須繳交工程保證金,致甲○○亦因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計三千四百萬三十三萬五千元款項等情,應無疑義;此外,復有如附表三、附表四支票在卷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癸○○共同連續詐欺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如無牽連犯連續犯之適用,則上開所涉各罪均以加法相加累計,結果自遠超過適用牽連犯(從一重處斷)、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法律效果。是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
四、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張惠媖間就詐欺甲○○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己○○、甲○○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五、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癸○○詐欺甲○○(如附表四)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癸○○詐欺己○○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加以裁判,附此敘明。
六、原審以被告癸○○詐罪證明確,因予論處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第8頁第7行穎昌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所設
立之0000000000000號帳號88年7月6日之結餘為一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原審誤載為一百九十一萬四千一百元。88年7月23日之結餘為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二元,原審誤載為二百三十四萬三千二百元。及第18頁第5行該帳戶往來明細表88年8月9日存入四億元後,當日即各提領二億元(合計四億元),88年8月18日亦存入四億元後,當日即各提領三億六千零二十五萬元、二千五百萬元、一千四百六十四萬八千一百元,該等金額均屬誤載,上開「四億元」、「二億元」、「三億六千零二十五萬元、二千五百萬元、一千四百六十四萬八千一百元」,應係「四百萬元」、「二百萬元」、「三百六十萬二千五百元、二十五萬元、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一元」之誤,其事實之認定,亦有疏誤。
㈡公訴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㈣部分,所提證據尚
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癸○○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應認被告此部分之罪嫌尚有未足,原審不察,此部分遽以論罪科刑,尚有未合。被告癸○○上訴意旨,全然否認犯罪,固無可取,但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癸○○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且其向己○○、甲○○詐取之金額合計將近六千萬元,情節非輕,及被告癸○○係本於主導穎昌公司之地位,依本件犯罪情節以觀,被告癸○○顯然處於決定性之角色,及就己○○部分犯行,亦係被告癸○○單獨為之,而被告犯罪後仍飾詞否認犯行,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明文規定。
又認定犯罪事實存在之蓋然性必需「超越合理之懷疑」,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方可。因而最高法院判例又揭櫫闡明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另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需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到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斷罪時,尤需基於該證據於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號、同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32年度上字第67號判例均可資參照。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癸○○自87年起,向穎昌公司之員工
訛稱:公司要擴大營業,員工可以入股公司當老闆云云,穎昌公司員工戊○○、丙○○、 潘書翔 、壬○○等人隨即同意擔任被告出資設立之「音傳企業行」負責人、「桑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桑揚公司」)負責人、「愛而幕視聽器材有限公司」(下稱:「愛而幕公司」)負責人。 於渠 等擔任各該企業行及公司之負責人後,被告癸○○與其妻張惠媖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向戊○○、潘書翔、壬○○詐稱:為各公司營業收取客戶維修款,須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云云,使戊○○、潘書翔、壬○○陷於錯誤,而至銀行開設以音傳企業行(負責人戊○○)、桑揚公司(負責人潘書翔)、 均偉 企業行(負責人壬○○)為名義之支票存款帳戶,以取得空白支票供被告癸○○使用。被告癸○○取得上開空白支票後,未經得壬○○、戊○○、潘書翔等人之同意,即以均偉企業行、音傳企業行、桑揚公司名義大量簽發如附表三之支票支付上游廠商貨款,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如附表五之支票向庚○○○以借貸之名,行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癸○○夫妻二人又分別於87年11月
10日、88年7月26日及88年4月7日,未告知潘書翔、戊○○及壬○○等人向銀行借款之事實,而以潘書翔及壬○○之名義向銀行借款,並以戊○○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中桑揚企業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庫台南支庫借貸一千五百五十萬元,潘書翔為主債務人,戊○○為連帶債務人;均偉企業行向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貸一千萬元,壬○○為主債務人(公訴意旨另贅載以穎昌公司向合作金庫台南支庫貸款計三百九十五萬零九百九十七元),致潘書翔、戊○○及壬○○等人及上開銀行誤信而為借款人、保證人或交付借款。被告癸○○二人為使合作金庫誤信其以壬○○等員工名義設立之均偉企業行確有營業行為,明知均偉企業行並未與音傳企業行、愛而幕公司有交易行為,竟虛構不實之交易行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均偉企業行向音傳企業行、愛而幕公司收取支票之憑證,以取信於合作金庫,致合作金庫陷於錯誤而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如附表七之各項金額)供其使用。嗣被告癸○○交付與合作金庫如附表八之支票退票後,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癸○○另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㈢查公訴人認被告癸○○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及就被
告癸○○所涉及「詐欺被害人潘書翔、戊○○、壬○○部分」、「虛構不實之交易行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憑證,以取信合作金庫,致合作金庫陷於錯誤」乙節,無非係以證人壬○○、潘書翔、戊○○、丙○○之指訴,及以音傳企業行及負責人戊○○、桑揚公司及負責人潘書翔、均偉企業行及負責人壬○○等名義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穎昌公司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合作金庫台南支庫、東台南支庫之授信約定書、承諾書、連帶保證書等貸款資料、均偉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參酌證人壬○○、潘書翔、戊○○等原係穎昌公司之員工每月所得甚微,並未因任均偉企業行、桑揚公司及音傳企業行負責人而得利,倘非受被告之詐騙,豈敢向銀行借款千萬元或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且衡以一般常情,證人壬○○、潘書翔、戊○○等人均為具有知識之成年男子,應無可能同意被告以渠等之名義簽發支票諸節,為論述之依據。惟訊據被告癸○○堅詞否認有醒開犯行,於本院及原審辯稱:申請支票及當負責人都經員工同意、銀行審核過才同意借款,至於寫的金額是依銀行作業,而東台南支庫的借貸金額是其和壬○○一起去談的,台南支庫是其與潘書翔、戊○○去談的」等語(見原審89年8月1日審理筆錄);於調查時則供稱:「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的貸款一千萬元,當時我欲用觀雲天廈的房屋作抵押提高貸款額度,經該庫審核發現已有他項權利設定,故不同意抵押貸款,而後係根據本公司的營業狀況、營業表報審核,核貸一千萬元(票據融資貸款六百萬元,信用貸款四百萬元)」、「向銀行貸款及民間借貸所得之資金,我都是用在公司的週轉金、利息、工程款、押標金上面」等語(見台南市調查站偵查卷89年2月20日調查筆錄)。經查:
⒈被告癸○○於偵查中供稱: 伊均 在每月公司開會時,向
員工表示因為公司為了合理節稅,及可以向銀行貸款,以利公司資金周轉,希望用員工名義掛關係企業及子公司負責人。另也都有獲得渠等同意向銀行申請支票使用,因申請支票,須要本人親自至銀行簽名,伊係因自己於86年期間票據有1次退補記錄,致桑揚、均偉公司無法向銀行借貸,因公司擴大營業須資金周轉,故才會要求員工將負責人變更為員工名下」等語甚詳(見台南市調站偵查卷89年2月20日調查筆錄)。而被告癸○○上開供詞,經核與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你們有同意她(按指被告張惠媖)拿你們的身份證去設立公司?)她叫我去銀行開戶,我有同意拿身份證去入股及設立公司,因她說是為了公司發展及大家的利益」、證人丙○○證稱:「我也是有同意」等語大致相符(均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1148號偵查卷第62頁反面),足證戊○○、丙○○確有同意以渠等之名義設立公司並同意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參酌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91年10月18日合金營字第0910006608號函附之音傳企業社負責人戊○○之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中,確有證人戊○○親自簽名及蓋章(該約定書下有親自簽章之字樣),並附有戊○○個人之身份證影本在卷可考,更可證戊○○亦有同意以其名義設立公司並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至明。此外,審酌所謂維修款乃被告公司向客戶收錢,衡情無需開立支票,亦足認壬○○、潘書翔、戊○○、丙○○等人至銀行申請支票帳戶,應係用以開立前揭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使用至明。
⒉依財政部81年4月13日財融第000000000號修正之支票存
款戶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金融業者對於申請開戶之個人,應核對確為本人,並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及蓋章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暨印鑑卡上。」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開戶,應由證照或文件之負責人親自辦理或由受理之金融業者派員查實,並應對開戶申請人及其負責人準用第4條規定查核之。」同條第3項另規定:「公司、行號之開戶,應予實地查證。」其規範目的不僅在於管理國家社會之金融秩序,更為保護一般人民金融生活之正確、安全權利,故特別強調金融業者審核查詢確認開戶者身份之責任,以避免冒名開戶,致損及個人之權益。而潘書翔為桑揚公司之負責人部分,有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桑揚公司章程影本各1紙在卷足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1148號偵查卷),戊○○為音傳企業行之負責人部分,壬○○為均偉企業行之負責人部分,亦分別有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年度他字第1148號偵查卷)。查設立公司及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均須由金融業者對於申請開戶之個人,確實核對為本人無誤(包括核對身分證件),並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及蓋章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暨印鑑卡等反覆確認之程序,則戊○○、潘書翔、壬○○等人均非全無社會歷閱之人,亦非目不識丁之文盲,關於渠等親自設立各該公司及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以供簽發支票、於填寫相關資料時各該資料上之說明及提出身分證證件以供銀行審核諸節,衡情應無不知道理。雖戊○○、潘書翔及壬○○一再指稱渠等係因受被告癸○○詐騙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然衡諸上開設立公司及開立存款帳戶之程序較一般開立帳戶為嚴格,苟僅為收取客戶維修款,開立一般銀行帳戶予以收取即可,何以尚須與銀行簽訂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提供身分證影本以供查核、親自簽名及蓋章等各項繁雜之程序?是戊○○、潘書翔及壬○○等人既明知設立公司及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係為供公司開立支票所用,而渠等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亦係本於渠等個人自由意志判斷下所為,此部分被告癸○○顯無施行詐術之行為至明。
⒊參酌壬○○於原審自承:「被告癸○○拿印章叫我去開
戶」一節(見原審90年3月12日訊問筆錄),與卷附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92年5月29日合金壢營寁第0000000000號函、合作金庫92年5月28日合金南存字第092000327號函、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91年10月18日合金壢營寁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身分證影本等、合作金庫東台南分行90年6月27日90合金東台南放字第547號所附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等相互參照以觀,各該支票存款帳戶之設立,均須經嚴格之審核程序,更可證上開支票存款帳戶之設立,確係由戊○○、潘書翔、壬○○等人本於自由意志所為至明,渠等並未受詐欺而至銀行設立帳戶,應堪認定。⒋再參酌本案共同被告張惠媖供稱:「(以桑揚公司負責
人潘書翔名義向合作金庫台南支庫貸款,以均偉企業行負責人壬○○名義向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貸款,潘書翔、壬○○是否知情並同意?所貸得之款項由何人使用?)他們兩人均知情並同意,開戶及申辦貸款之對保均係他們兩人親自赴銀行辦理,我是連帶保證人之一,所貸得之款項均由癸○○使用等語明確(見台南市調查站偵查卷89年2月24日調查筆錄),經核與證人壬○○所證稱:「我至該銀行查詢,因在88年4月7或8日左右,癸○○向我表示公司極需資金週轉,要用均偉企業行向合庫東台南支庫信用借貸一千萬元,癸○○…遂表示其妻子張惠媖會拿觀雲天廈的房屋作抵押,而當天在該銀行辦理時,癸○○夫婦確實也有拿房屋權狀出來設定抵押且癸○○夫婦也有背書,故我為了公司營業著想,才簽名」等語(見台南市調查站偵查卷88年10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戊○○於原審陳稱:「(被告夫婦有無以你的名義向合作金庫台南支庫借款一千五百五十萬元?)有,我是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書上之簽名是否你所簽?)是的」,「(為何領貨款會簽連帶保證書?)當初銀行的人叫我們簽名我們就簽了,根本沒有時間細看,當初只簽連帶保證書」等語(見原審90年3月6日訊問筆錄);證人潘書翔陳稱:「當初張惠媖叫我們先去,她隨後也有去」,「(卷附連帶保證書的簽名是否你所簽?)是我所簽,被告說是要去收貨款,我們簽的時候也沒有看仔細,日期是我寫的,但印章不是我蓋的」等語明確(見原審90年3月12日訊問筆錄),證人壬○○證稱:「(88年4月7日有無去簽署連帶保證書?)張惠媖載我去銀行,銀行人員叫我在以鉛筆圈起來的地方簽名,我就簽了」,「(是否以你名義借款一千萬元?)是的,但當時我並不知道,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人員拿給我一疊文件叫我簽,我就簽了,且當時已快下班,所以不到10分鐘就簽完了」,「88年4月7日的對保文件、連帶保證書、同意書上的簽名是我簽的」等語均大致相符(見原審同日筆錄),並有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南分行90年6月27日90合金東台南放字第547號函、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90年6月28日90合金南放字第4007號函附之借據影本1份、授信申請書影本2份、連帶保證書影本1份、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南分行90年6月27日90合金東台南放字第547號函附之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支票存款印鑑卡1份在卷足考,按銀行於審核申貸案件時,本即負有對各筆借款之債務人是否有足夠之資力、連帶保證人之保證範圍等事項,予以實質審查及對保之義務,此為銀行辦理貸款之職員、主管等人借貸時所應具備之專業知識。顯見本件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所以同意核准申貸之理由,乃該銀行評估穎昌公司之營業狀況、營業表報審核後,始同意分別貸予票據融資貸款、信用貸款各六百萬元、四百萬元。再佐以前述潘書翔、壬○○二人就上開申貸,均知情且同意為之,渠二人並有親自赴銀行辦理貸款及對保之事宜及戊○○、潘書翔、壬○○均自承上開連帶保證書之文件確為渠等所簽名無誤,應可推知渠等於簽名時應知連帶保證書上「連帶保證書」之意義,至為明灼。何況如戊○○、潘書翔、壬○○等人如不願擔任債務人,於向銀行簽訂借貸契約時渠等即應仔細審核而予表示拒絕,惟戊○○、潘書翔、壬○○於原審審理時均坦認於借貸契約書及連帶保證書上之簽名確係親自到場所簽等語(見原審90年3月12日訊問筆錄),已如前述,可證戊○○、潘書翔、壬○○等人均非因受被告癸○○之詐騙始然,而係本於渠等自己對上開借貸契約書、連帶保證書有確實之認知,基於渠等自身意志之決定,始同意親自到場辦理,故戊○○、潘書翔、壬○○既明知所簽立之契約為連帶保證書,並分別於主債務人、連帶保證人欄上簽名,顯非受有何詐術之欺罔,至為顯明。從而,被告癸○○於前開時、地,未有何施用施術之行為,洵堪認定。故公訴意旨顯未顧及戊○○、潘書翔及壬○○等人均係具社會閱歷之成年人,且均同意擔任各該公司之負責人,復歷經銀行開立支票帳戶之嚴格認定程序,渠等主觀上應明知各該支票存款帳戶係為其公司進行商業行為所用,並非僅係專供收取客戶維修款所用等事實,而遽為不利於被告癸○○之認定。從而,被告癸○○上開所辯,應可採信。其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足。
⒌至公訴人所指:被告癸○○明知均偉企業行並未與音傳
企業行、愛而幕公司有交易行為,竟虛構不實之交易行為,竟共同開立均偉企業行交付愛而幕公司、音傳企業行等企業之不實統一發票乙節,不僅未在起訴書內載明得以證明係虛偽不實之積極證據,且公訴人於證據並所犯法條內亦僅記載:「均偉企業行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數紙」云云,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經查,如附表六所示之發票中,應負舉證責任之公訴人,不僅未舉出發票中何者為虛偽,何者為真正?如全部均屬虛偽,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為何?被告癸○○於係以如何之方法虛構不實之交易行為?自何時起共同偽造統一發票?與共同被告張惠媖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何?等諸節均一語未提,而查本件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於審核申貸案件時,本即負有對各筆借款之債務人是否有足夠之資力、連帶保證人之保證範圍等事項,予以實質審查及對保之義務,此為銀行辦理貸款之職員、主管等人辦理申貸案時所應具備之專業知識,業如前述。故合作金庫既有實質之審核並可調查各該公司之資產狀況之權利既義務,則本件即無公訴意旨所指「誤信有營業行為」情形至明。而被告癸○○是否有登載不實及虛構發票、詐欺取財等情,依公訴人蒐集之證據,遍查全卷資料以觀,僅可認均偉企業行有交易之行為,至各該交易行為是否均係虛偽不實,依嚴格之證據法則,如附表六所示之發票,既未經公訴人舉證證明係屬不實,本件即無所謂合作金庫陷於錯誤問題。可況本院審酌穎昌公司、桑揚公司及均偉企業社於86年全年營業額約新台幣(以下同)2億至3億元;87年度全年營業額約3億元;88年1月至9月止之營業額為2億6483萬1305元,有前審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灣省台南市分局南區國稅南市三字第093000050號函附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在卷足按,則公訴意旨指摘各該公司虛構不實交易行為乙節,似無依據。故就被告癸○○是否有以施詐術以取信合作金庫乙節,對該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與否,公訴人於訴訟上之證明顯尚未達於高度之蓋然性,即未「超越合理之懷疑」,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從而,本件尚難認被告癸○○涉有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及第339條第1項犯罪。(按統一發票係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在論理法則上,不能解釋為均屬有價證券,有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檢察官已於原審更正起訴書中關於被告2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應吸收詐欺罪之部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二之部分並應增加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法條,併予說明。)㈣公訴意旨另以:附表五之支票係由被告癸○○向庚○○○
以借貸之名,對渠為施用詐術之行為,致庚○○○受有損害,認被告癸○○此部分亦有施行詐術犯行云云。經查,庚○○○於偵查中固指稱:「期間癸○○均開立穎昌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偉企業行、桑揚企業有限公司、綜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的支票給我,直至88年10月8日早上因我和癸○○有約見面,但其卻失約,且均找不到人,其太太張惠媖是穎昌公司董事長,亦一樣找不到,故我於10月11日早上至穎昌公司找人也都找不到…,有脫產遠走高飛的意圖」等語(見台南市調站88年10月16日調查筆錄)。然查,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支票發票日分別集中於87年12月3日及同年月15日,衡之一般遠期支票所開立發票日之商業習慣,此部分借貸日期應在發票日前2、3月,而被告癸○○係於88年7、8月間左右明知其公司無清償之資力,業如前述,則公訴意旨所指之87年12月部分,彼時穎昌公司財務上尚有清償之資力,尚難認被告於87年12月間即有何詐欺之行為至明。至於附表五編號6至43部分之支票,參酌庚○○○於調查時自陳:渠係因子○○介紹而借錢予被告癸○○,被告癸○○亦表明係因公司需用資金而借款,顯見被告癸○○此部分應無對庚○○○施用詐術甚明。此外,庚○○○借款予被告,尚有收取重利,且因此而遭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更足見被告與庚○○○間純屬一般民事債務不履行糾葛。此部分難認被告癸○○自始有詐欺之不法意圖,至為顯明。㈤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癸○○明知穎昌公司已無清償能力,
又於88年7月8日至同月25日,及同年8月26日,分別向翁英傑所經營之達祥企業行購買監視機等器材,及向新大呈科技有公司(以下稱新大呈公司)購買立體功率擴大機等器材,價金分別為四十一萬八千四百零四元及一百四十二萬七千八百元,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給付貨款,致翁英傑及新大呈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嗣被告癸○○所交付之支票均遭退票,且被告癸○○拒不付款,至此翁英傑及新大呈公司始知受騙受有損害;被告癸○○又於88年
7月間某日,向嘉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強公司」)之業務員 溫添壽 詐稱:要購買該公司之器材云云,實則不欲給付貨款,而持如附表九所示之支票3張,使溫添壽誤以為到期即可收取貨款,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因認被告癸○○上述部分有施行詐術之行為云云。經查,代表達祥企業行與穎昌公司交易之證人 林財德 於偵查中固證稱:「(為何她開遠期支票你們要收?)一般支票是都約3個月,現公司也沒在營運了,東西也不知道他如何處理」,「(有何證據證明被告詐欺?)因為跳票後,我們才知道她在88年初就有財務危機」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7號第16頁),及新大呈公司之負責人即證人 王實成 於原審亦證稱:「(被告有無於88年8月26日向新大呈公司購買立體功率擴大機?)有,我與被告是第1次交易,他說他的信譽很好,財務狀況也不錯,在業界已經營20幾年,共向我購買了一百四十二萬七千八百元的器材,結果開給我的票據後來卻退票了」,「(是否卷附3張支票?)是的,3張支票後來均退票」等語(見原審90年4月24日訊問筆錄)。然證人林財德在本院前審中證述:當初是由我接洽的…當初是由他們的業務主任與我們接洽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0頁);證人王實成於本院前審到院證述:業務是他們的業務人員,我與癸○○曾經在公司見過面,但我們的業務人員是與他們的業務接洽等語(見原審卷第62頁);證人溫添壽於本院前審中亦證述:其實穎昌公司當時老闆是誰我不知道,我一直跟裡面的員工潘書翔接觸的,這期間也有跟我們公司叫幾次貨,這二、三次跳票,我都是跟潘先生做買賣的,票當然是由穎昌公司開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9頁)。足認穎昌公司向達祥企業行購買監視器材係由業務主任丁○○出面購買,向新大呈公司購買立體功率擴大機等器材及向嘉強公司購買麥克風器材9萬6千元,係分別由業務主任丁○○及員工潘書翔出面購買,被告癸○○並非系爭交易之行為人,此部分即難認被告癸○○有何施行詐術行為。從而,此部分交易顯係一般商業行為,而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亦難認被告癸○○自始有何詐欺之不法意圖,至為明灼。㈥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癸○○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自88年7月間某日起,向乙○○詐稱:穎昌公司經營蒸蒸日上,要擴大營業並申請ISO九00二品管認證云云,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使乙○○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穎昌公司之業務狀況良好、有擴大營業之前景,因而給付七百萬元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癸○○此部分有施行詐術之行為云云。惟依告訴人乙○○在偵訊陳稱:渠係萬臨企業管理顧問公司之負責人,負責穎昌公司、桑揚公司及均偉企業社之會計及稅務業務等語明確,及乙○○之夫子○○於本院前審中證述:「(辯護人問:你與乙○○對該三家公司之財務狀況是否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證人答:應該有。(辯護人問:你剛才說你與乙○○對這三家公司財務有了解,是否這個原因,乙○○才會借錢給被告癸○○?)證人答:對。」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2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向我借錢連續了一段時間,不是到了那天才把錢借給被告,我借錢給被告已有三年期間,期間都有借有還,是陸陸續續的借。」等語觀之,乙○○既從事穎昌、桑揚及均偉三家公司之財務報表查核及稅務申報之工作,堪認乙○○夫婦對穎昌等公司之財務狀況,知之最詳,是被告癸○○顯然無對乙○○夫妻施行詐術之可能。故此部分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糾葛,尚難認被告癸○○有何施用詐術行為,亦為顯然。
㈦綜上各情,相互勾稽,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
被告癸○○確有公訴人上述所指之犯行,此外,公訴人提出之各項證據,亦不足為被告癸○○此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按公訴人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提出證明之方法,因此公訴人既就被告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未能盡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依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本法院以形成被告癸○○此部分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本自應為被告癸○○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癸○○所涉上開詐欺等犯嫌,有修正前連續犯或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㈧移送併辦之95年度偵緝字第447號案件,經查本件固據被
告癸○○坦承乃其自案外人 林定國 處取得後,再交付桑揚公司背書轉讓無誤,並有其後背書係以印章蓋「潘書翔」之上開支票二紙在卷足稽,惟縱認該部分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尚有相涉,然此二部分既經認定被告癸○○此部分之犯罪嫌疑不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亦難認與被告癸○○被訴有罪部分有何關聯性存在,該移送併辦部分即與上開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銘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NO│發票人│帳號│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行│││││││(新台幣)││├─┼────────┼────┼─────┼────┼─────┼─────┤│1│穎昌興業有限公司│15303-8│AT0000000│88/10/22│41萬8402元│台南中小企│││張惠媖│││││業│││││││││├─┼────────┼────┼─────┼────┼─────┼─────┤│2│同上│1462-1│CS0000000│88/10/30│47萬5933元│同上││││││││││││├─────┼────┼─────┤│││││CS0000000│88/12/30│47萬5933元│││││││││││││├─────┼────┼─────┤│││││CS0000000│89/02/29│47萬5933元││││││││││└─┴────────┴────┴─────┴────┴─────┴─────┘附表二:
┌─┬────────┬────┬─────┬────┬──────┬────┐│NO│發票人│帳號│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行│││││││(新台幣)││├─┼────────┼────┼─────┼────┼──────┼────┤│1│均偉企業行│30830│CS0000000│88/10/29│100萬0000元│合作金庫│││壬○○│││││南興支庫│││││││││├─┼────────┼────┼─────┼────┼──────┼────┤│2│同上│同上│CS0000000│88/10/16│100萬0000元│同上│││││││││├─┼────────┼────┼─────┼────┼──────┼────┤│3│同上│同上│CS0000000│88/10/25│500萬0000元│同上│││││││││├─┴────────┼────┴─────┴────┴──────┴────┤│合計金額(新台幣)│700萬0000元││││└──────────┴───────────────────────────┘附表三:
┌─┬────────┬─────┬─────┬────┬─────┬────┐│NO│發票人│帳號│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行│││││││(新台幣)││├─┼────────┼─────┼─────┼────┼─────┼────┤│1│音傳企業行/│000000000│KA0000000│88/10/18│94萬9200元│世華商銀│││戊○○││││││││││││││├─┼────────┼─────┼─────┼────┼─────┼────┤│2│同上│同上│KA0000000│同上│95萬元│世華商銀│││││││││├─┼────────┼─────┼─────┼────┼─────┼────┤│3│名韋實業公司│000000000│PA0000000│88/10/17│128萬8600│泛亞商銀│││陳維全││││元││││││││││├─┼────────┼─────┼─────┼────┼─────┼────┤│4│同上│同上│PA0000000│同上│124萬9200│泛亞商銀│││││││元││││││││││├─┼────────┼─────┼─────┼────┼─────┼────┤│5│同上│同上│PA0000000│同上│85萬元│泛亞商銀│││││││││├─┼────────┼─────┼─────┼────┼─────┼────┤│6│愛而慕公司│000000000│DB0000000│88/10/14│119萬2800│世華商銀│││詹汶棟││││元││││││││││├─┼────────┼─────┼─────┼────┼─────┼────┤│7│音傳企業行/│000000000│KA0000000│88/10/13│98萬2500元│世華商銀│││戊○○││││││││││││││├─┼────────┼─────┼─────┼────┼─────┼────┤│8│綜泰公司│000000000│EW0000000│88/10/15│63萬1200元│合作金庫│││陳明珍││││││││││││││├─┼────────┼─────┼─────┼────┼─────┼────┤│9│愛而慕公司│000000000│ZQ0000000│88/10/14│130萬元│合作金庫│││詹汶棟││││││││││││││├─┼────────┼─────┼─────┼────┼─────┼────┤│10│綜泰公司│000000000│EW0000000│88/10/10│62萬9500元│合作金庫│││陳明珍││││││││││││││├─┼────────┼─────┼─────┼────┼─────┼────┤│11│同上│同上│EW0000000│88/10/20│133萬8400│合作金庫│││││││元││││││││││├─┼────────┼─────┼─────┼────┼─────┼────┤│12│同上│同上│EW0000000│88/10/20│125萬元│合作金庫│││││││││├─┼────────┼─────┼─────┼────┼─────┼────┤│13│同上│同上│EW0000000│88/10/20│98萬1140元│合作金庫│││││││││├─┼────────┼─────┼─────┼────┼─────┼────┤│14│同上│同上│EW0000000│88/10/10│122萬2000│合作金庫│││││││元││││││││││├─┼────────┼─────┼─────┼────┼─────┼────┤│15│音傳企業行/│000000000│KA0000000│88/10/13│90萬7800元│世華商銀│││戊○○││││││││││││││├─┼────────┼─────┼─────┼────┼─────┼────┤│16│名韋實業公司│000000000│PA0000000│88/11/02│91萬5000元│泛亞商銀│││陳維全││││││││││││││├─┼────────┼─────┼─────┼────┼─────┼────┤│17│愛而慕公司│000000000│DB00000000│88/11/04│125萬元│世華商銀│││詹汶棟││││││││││││││├─┼────────┼─────┼─────┼────┼─────┼────┤│18│音傳企業行/│000000000│KA0000000│88/11/03│105萬9000│世華商銀│││戊○○││││元││││││││││├─┼────────┼─────┼─────┼────┼─────┼────┤│19│同上│同上│KA0000000│88/11/03│94萬5000元│世華商銀│││││││││├─┼────────┼─────┼─────┼────┼─────┼────┤│20│名韋實業公司│000000000│PA0000000│88/11/07│123萬8000│泛亞商銀│││││││元││││││││││├─┼────────┼─────┼─────┼────┼─────┼────┤│21│同上│同上│PA0000000│88/11/07│91萬9800元│泛亞商銀│││││││││├─┼────────┼─────┼─────┼────┼─────┼────┤│22│同上│同上│同上│88/11/07│128萬元│泛亞商銀│││││││││├─┴────────┼─────┴─────┴────┴─────┴────┤│合計金額(新台幣)│2332萬9160元││││└──────────┴───────────────────────────┘附表四:
┌─┬────────┬─────┬─────┬────┬─────┬────┐│NO│發票人│帳號│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行│││││││(新台幣)││├─┼────────┼─────┼─────┼────┼─────┼────┤│1│穎昌興業有限公司│1462-1│CS0000000│88/10/05│700萬元│合作金庫│││張惠媖│││││興南支庫│││││││││├─┼────────┼─────┼─────┼────┼─────┼────┤│2│同上│同上│CS0000000│88/10/09│600萬元│同上│││││││││├─┼────────┼─────┼─────┼────┼─────┼────┤│3│同上│同上│CS0000000│88/10/18│200萬元│同上│││││││││├─┼────────┼─────┼─────┼────┼─────┼────┤│4│同上│同上│CS0000000│同上│200萬元│同上│││││││││├─┼────────┼─────┼─────┼────┼─────┼────┤│5│同上│同上│CS0000000│同上│200萬元│同上│││││││││├─┼────────┼─────┼─────┼────┼─────┼────┤│6│同上│同上│CS0000000│同上│258萬5000│同上│││││││元││├─┼────────┼─────┼─────┼────┼─────┼────┤│7│同上│同上│CS0000000│88/10/27│200萬元│同上│││││││││├─┼────────┼─────┼─────┼────┼─────┼────┤│8│同上│同上│CS0000000│同上│200萬元│同上│││││││││├─┼────────┼─────┼─────┼────┼─────┼────┤│9│同上│同上│CS0000000│同上│200萬元│同上│││││││││├─┼────────┼─────┼─────┼────┼─────┼────┤│10│同上│同上│CS0000000│同上│200萬元│同上│││││││││├─┼────────┼─────┼─────┼────┼─────┼────┤│11│同上│同上│CS0000000│同上│200萬元│同上│││││││││├─┼────────┼─────┼─────┼────┼─────┼────┤│12│同上│同上│CS0000000│同上│275萬元│同上│││││││││├─┴────────┼─────┴─────┴────┴─────┴────┤│合計總金額(新台幣)│3433萬5000元││││└──────────┴───────────────────────────┘附表五:
┌─┬────────┬─────┬─────┬────┬─────┬────┐│NO│發票人│帳號│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行│││││││(新台幣)││├─┼────────┼─────┼─────┼────┼─────┼────┤│1│均偉企業行/│30830│CS0000000│87/12/15│1400萬元│合作金庫│││壬○○││││││││││││││├─┼────────┼─────┼─────┼────┼─────┼────┤│2│同上│同上│CS0000000│87/12/15│610萬元│合作金庫│││││││││├─┼────────┼─────┼─────┼────┼─────┼────┤│3│同上│同上│CS0000000│87/12/03│200萬元│合作金庫│││││││││├─┼────────┼─────┼─────┼────┼─────┼────┤│4│同上│同上│CS0000000│87/12/15│100萬元│合作金庫│││││││││├─┼────────┼─────┼─────┼────┼─────┼────┤│5│同上│同上│CS0000000│87/12/15│950萬元│合作金庫│││││││││├─┼────────┼─────┼─────┼────┼─────┼────┤│6│穎昌公司/│153038│AT0000000│88/7/22│350萬元│台灣中小│││ 張惠瑛 │││││企銀│││││││││├─┼────────┼─────┼─────┼────┼─────┼────┤│7│同上│同上│AT0000000│88/7/22│350萬元│同上│││││││││├─┼────────┼─────┼─────┼────┼─────┼────┤│8│同上│153038│AT0000000│88/10/10│1200萬元│同上│││││││││├─┼────────┼─────┼─────┼────┼─────┼────┤│9│同上│同上│AT0000000│88/09/30│500萬元│同上│││││││││├─┼────────┼─────┼─────┼────┼─────┼────┤│10│同上│同上│AT0000000│88/09/30│500萬元│同上│││││││││├─┼────────┼─────┼─────┼────┼─────┼────┤│11│同上│同上│AT0000000│88/09/30│500萬元│同上│││││││││├─┼────────┼─────┼─────┼────┼─────┼────┤│12│同上│同上│AT0000000│88/07/23│200萬元│同上│││││││││├─┼────────┼─────┼─────┼────┼─────┼────┤│13│同上│同上│AT0000000│88/07/23│200萬元│同上│││││││││├─┼────────┼─────┼─────┼────┼─────┼────┤│14│同上│同上│AT0000000│88/09/30│500萬元│同上│││││││││├─┼────────┼─────┼─────┼────┼─────┼────┤│15│名韋實業公司│12666│PA0000000│89/01/25│113萬4900│泛亞商銀│││陳維全││││元││││││││││├─┼────────┼─────┼─────┼────┼─────┼────┤│16│同上│同上│PA0000000│89/01/15│119萬8000│泛亞商銀│││││││元││├─┼────────┼─────┼─────┼────┼─────┼────┤│17│同上│同上│PA0000000│89/01/07│103萬7700│泛亞商銀│││││││元││├─┼────────┼─────┼─────┼────┼─────┼────┤│18│同上│同上│PA0000000│88/12/12│92萬9000元│泛亞商銀│││││││││├─┼────────┼─────┼─────┼────┼─────┼────┤│19│同上│同上│PA0000000│88/11/30│110萬元│泛亞商銀│││││││││├─┼────────┼─────┼─────┼────┼─────┼────┤│20│同上│同上│PA0000000│88/11/26│125萬4000│泛亞商銀│││││││元││││││││││├─┼────────┼─────┼─────┼────┼─────┼────┤│21│同上│同上│PA0000000│88/12/27│128萬8000│泛亞商銀│││││││元││││││││││├─┼────────┼─────┼─────┼────┼─────┼────┤│22│同上│同上│PA0000000│88/12/22│98萬4000元│泛亞商銀│││││││││├─┼────────┼─────┼─────┼────┼─────┼────┤│23│同上│同上│PA0000000│88/12/17│142萬8000│泛亞商銀│││││││元││││││││││├─┼────────┼─────┼─────┼────┼─────┼────┤│24│同上│同上│PA0000000│88/11/11│172萬元│泛亞商銀│││││││││├─┼────────┼─────┼─────┼────┼─────┼────┤│25│同上│同上│PA0000000│88/11/07│178萬7900│泛亞商銀│││││││元││││││││││├─┼────────┼─────┼─────┼────┼─────┼────┤│26│同上│同上│PA0000000│88/11/03│121萬4500│泛亞商銀│││││││元││││││││││├─┼────────┼─────┼─────┼────┼─────┼────┤│27│同上│同上│PA0000000│88/10/26│125萬元│泛亞商銀│││││││││├─┼────────┼─────┼─────┼────┼─────┼────┤│28│音傳企業行/│0000000│KA0000000│88/11/26│62萬2400元│世華商銀│││戊○○││││││││││││││├─┼────────┼─────┼─────┼────┼─────┼────┤│29│同上│0000000│KA0000000│88/11/24│93萬3600元│世華商銀│││││││││├─┼────────┼─────┼─────┼────┼─────┼────┤│30│同上│同上│KA0000000│88/11/19│92萬1400元│世華商銀│││││││││├─┼────────┼─────┼─────┼────┼─────┼────┤│31│同上│同上│KA0000000│88/11/05│148萬2000│世華商銀│││││││元││││││││││├─┼────────┼─────┼─────┼────┼─────┼────┤│32│同上│同上│KA0000000│88/10/31│155萬5000│世華商銀│││││││元││││││││││├─┼────────┼─────┼─────┼────┼─────┼────┤│33│同上│同上│KA0000000│88/10/21│124萬5000│世華商銀│││││││元││││││││││├─┼────────┼─────┼─────┼────┼─────┼────┤│34│綜泰視聽器材公司│13309│EW0000000│88/10/31│128萬6500│合作金庫│││││││元││││││││││├─┼────────┼─────┼─────┼────┼─────┼────┤│35│同上│同上│EW0000000│88/11/22│188萬9200│合作金庫│││││││元││││││││││├─┼────────┼─────┼─────┼────┼─────┼────┤│36│同上│同上│EW0000000│88/11/25│180萬元│合作金庫│││││││││├─┼────────┼─────┼─────┼────┼─────┼────┤│37│愛而幕視聽器材公│615531│ZQ0000000│88/10/21│113萬3800│合作金庫│││司/詹汶棟││││元││││││││││├─┼────────┼─────┼─────┼────┼─────┼────┤│38│同上│同上│ZQ0000000│88/11/23│219萬5000│合作金庫│││││││元││││││││││├─┼────────┼─────┼─────┼────┼─────┼────┤│39│同上│同上│ZQ0000000│88/10/31│144萬2000│合作金庫│││││││元││││││││││├─┼────────┼─────┼─────┼────┼─────┼────┤│40│同上│同上│ZQ0000000│88/11/03│162萬7500│合作金庫│││││││元││││││││││├─┼────────┼─────┼─────┼────┼─────┼────┤│41│同上│615531│ZQ0000000│88/11/09│162萬元│合作金庫│││││││││├─┼────────┼─────┼─────┼────┼─────┼────┤│42│同上│同上│ZQ0000000│88/11/26│215萬元│合作金庫│││││││││├─┼────────┼─────┼─────┼────┼─────┼────┤│43│同上│同上│ZQ0000000│88/11/30│215萬元│合作金庫│││││││││├─┴────────┼─────┴─────┴────┴─────┴────┤│合計總金額(新台幣)│1億1597萬9400元││││└──────────┴───────────────────────────┘附表六:
┌──┬─────┬──────────┬───┬──────────────┐│NO│發票號碼│買受人│發票日│貨款(不含稅)│├──┼─────┼──────────┼───┼──────────────┤│1│UH00000000│音傳企業行│88/3│141萬5829元│├──┼─────┼──────────┼───┼──────────────┤│2│UH00000000│名韋實業公司│88/3│111萬0382元│├──┼─────┼──────────┼───┼──────────────┤│3│UH00000000│同上│88/3│63萬2856元│├──┼─────┼──────────┼───┼──────────────┤│4│UH00000000│愛而幕公司│88/2│71萬4057元│├──┼─────┼──────────┼───┼──────────────┤│5│UH00000000│同上│88/3│78萬3088元│├──┼─────┼──────────┼───┼──────────────┤│6│UH00000000│視誠企業公司│88/3│75萬1906元│├──┼─────┼──────────┼───┼──────────────┤│7│UH00000000│海武企業公司│88/3│63萬3333元│├──┼─────┼──────────┼───┼──────────────┤│8│UM00000000│永和發服裝公司│88/3│68萬1000元│├──┼─────┼──────────┼───┼──────────────┤│9│UH00000000│海武企業公司│88/4│56萬元│├──┼─────┼──────────┼───┼──────────────┤│10│VF00000000│名韋實業公司│88/5│39萬1905元│├──┼─────┼──────────┼───┼──────────────┤│11│VF00000000│愛而幕公司│88/5│29萬5238元│├──┼─────┼──────────┼───┼──────────────┤│12│VF00000000│音傳企業行│88/5│113萬8095元│├──┼─────┼──────────┼───┼──────────────┤│13│VF00000000│鴻運音響中心│88/5│46萬1905元│├──┼─────┼──────────┼───┼──────────────┤│14│VF00000000│盈昇教育企業社│88/6│53萬3333元│├──┼─────┼──────────┼───┼──────────────┤│15│VF00000000│詠詮企業公司│88/5│57萬元│├──┼─────┼──────────┼───┼──────────────┤│16│VF00000000│盈昇教育企業社│88/6│53萬3333元│├──┼─────┼──────────┼───┼──────────────┤│17│VF00000000│詠詮企業公司│88/5│57萬元│├──┼─────┼──────────┼───┼──────────────┤│18│VF00000000│音傳企業行│88/5│112萬6531元│├──┼─────┼──────────┼───┼──────────────┤│19│VF00000000│愛而幕公司│88/5│44萬9524元│├──┼─────┼──────────┼───┼──────────────┤│20│VF00000000│鴻運音響中心│88/6│6萬6667元│├──┼─────┼──────────┼───┼──────────────┤│21│VF00000000│海武企業公司│88/5│50萬元│├──┼─────┼──────────┼───┼──────────────┤│22│VF00000000│鋁鄉視聽公司│88/5│65萬2382元│├──┼─────┼──────────┼───┼──────────────┤│23│VF00000000│盈昇教育企業社│88/5│48萬7633元│├──┼─────┼──────────┼───┼──────────────┤│24│VF00000000│名韋實業公司│88/6│20萬2381元│├──┼─────┼──────────┼───┼──────────────┤│25│VF00000000│音傳企業行│88/6│80萬8571元│├──┼─────┼──────────┼───┼──────────────┤│26│WD00000000│愛而幕公司│88/7│37萬7247元│├──┼─────┼──────────┼───┼──────────────┤│27│WD00000000│名韋實業公司│88/7│83萬7905元│├──┼─────┼──────────┼───┼──────────────┤│28│WD00000000│海武企業公司│88/7│60萬0667元│├──┼─────┼──────────┼───┼──────────────┤│29│WD00000000│音傳企業行│88/7│30萬9905元│├──┼─────┼──────────┼───┼──────────────┤│30│WD00000000│愛而幕公司│88/7│23萬5060元│├──┼─────┼──────────┼───┼──────────────┤│31│WD00000000│超煌貿易公司│88/7│952元│├──┼─────┼──────────┼───┼──────────────┤│32│WD00000000│同上│88/7│2143元│├──┼─────┼──────────┼───┼──────────────┤│33│WD00000000│名韋實業公司│88/7│42萬4764元│├──┼─────┼──────────┼───┼──────────────┤│34│WH00000000│ 王培芬 │88/7│3萬6000元│├──┼─────┼──────────┼───┼──────────────┤│35│WD0000000│愛而幕公司│88/8│33萬3524元│├──┼─────┼──────────┼───┼──────────────┤│36│WD00000000│鋁鄉視聽公司│88/8│55萬4383元│├──┼─────┼──────────┼───┼──────────────┤│37│WD00000000│鴻運音響中心│88/8│49萬5238元│├──┼─────┼──────────┼───┼──────────────┤│38│XB00000000│我的電腦公司│88/9│59萬9238元│├──┼─────┼──────────┼───┼──────────────┤│39│XB00000000│愛而幕公司│88/9│20萬元│├──┼─────┼──────────┼───┼──────────────┤│40│XB00000000│鴻運音響中心│88/9│56萬2143元│├──┼─────┼──────────┼───┼──────────────┤│41│XB00000000│音傳企業行│88/9│70萬0860元│├──┼─────┼──────────┼───┼──────────────┤│42│XB00000000│同上│88/9│49萬3548元│├──┼─────┼──────────┼───┼──────────────┤│43│XB00000000│愛而幕公司│88/9│58萬2382元│└──┴─────┴──────────┴───┴──────────────┘附表七:
┌──┬─────────────┬─────┬──────┬────────┐│NO│文件名稱│署名人│貸款金額│檢附文件│├──┼─────────────┼─────┼──────┼────────┤│1│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申請書│均偉企業行│500萬元│客票九張││││壬○○││634萬3520元│││││││├──┼─────────────┼─────┼──────┼────────┤│2│同上│同上│100萬元│客票二張││││││118萬元│├──┼─────────────┼─────┼──────┼────────┤│3│同上│同上│70萬元│客票二張││││││72萬1500元│││││││├──┼─────────────┼─────┼──────┼────────┤│4│同上│同上│63萬元│客票二張││││││63萬元│├──┼─────────────┼─────┼──────┼────────┤│5│同上│同上│175萬元│客票四張││││││176萬0250元│││││││├──┼─────────────┼─────┼──────┼────────┤│6│同上│同上│280萬元│客票六張││││││285萬3500元│││││││├──┼─────────────┼─────┼──────┼────────┤│7│同上│同上│180萬元│客票三張││││││189萬8100元│││││││├──┼─────────────┼─────┼──────┼────────┤│8│同上│同上│60萬元│客票二張││││││56萬0400元│││││││├──┼─────────────┼─────┼──────┼────────┤│9│同上│同上│48萬元│客票三張││││││48萬5250元│││││││├──┼─────────────┼─────┼──────┼────────┤│10│同上│同上│35萬元│客票一張││││││35萬0200元│││││││├──┼─────────────┼─────┼──────┼────────┤│11│同上│同上│100萬元│客票二張││││││110萬2000元│││││││├──┼─────────────┼─────┼──────┼────────┤│12│同上│同上│62萬元│客票一張││││││62萬9200元│││││││├──┼─────────────┼─────┼──────┼────────┤│13│同上│同上│153萬元│客票三張││││││153萬0900元│││││││├──┼─────────────┼─────┼──────┼────────┤│14│同上│同上│51萬元│客票一張││││││153萬0900元│││││││├──┼─────────────┼─────┼──────┼────────┤│15│同上│同上│60萬元│客票一張││││││51萬8000元│└──┴─────────────┴─────┴──────┴────────┘附表八:
┌─┬────────┬─────┬─────┬────┬─────┬────┐│NO│發票人│帳號│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行│││││││(新台幣)││├─┼────────┼─────┼─────┼────┼─────┼────┤│1│名韋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0│PA0000000│88/10/02│87萬9800元│泛亞商銀│││陳維全││││││├─┼────────┼─────┼─────┼────┼─────┼────┤│2│愛而幕視聽器材│000000000│DB0000000│88/10/10│38萬8600元│世華商銀│││詹汶棟││││││├─┼────────┼─────┼─────┼────┼─────┼────┤│3│音傳企業行│000000000│KA0000000│88/10/12│32萬5400元│世華商銀│││戊○○││││││├─┼────────┼─────┼─────┼────┼─────┼────┤│4│愛而幕視聽器材│000000000│DB0000000│88/10/20│23萬5000元│世華商銀│││詹汶棟││││││├─┼────────┼─────┼─────┼────┼─────┼────┤│5│名韋實業(有)│000000000│PA0000000│88/10/26│44萬6000元│泛亞商銀│││陳維全││││││├─┼────────┼─────┼─────┼────┼─────┼────┤│6│我的電腦有限公司│000000000│XO0000000│88/11/14│62萬9200元│中國農民│││ 王麗卿 │││││銀行│├─┼────────┼─────┼─────┼────┼─────┼────┤│7│愛而幕視聽器材│000000000│DB0000000│88/11/20│35萬0200元│世華商銀│││詹汶棟││││││├─┼────────┼─────┼─────┼────┼─────┼────┤│8│林定國│000000000│AX0000000│88/11/23│52萬元│萬泰商銀│││││││││├─┼────────┼─────┼─────┼────┼─────┼────┤│9│銘鄉視聽(有)│0000000│AC0000000│88/12/01│58萬2000元│台中市第│││ 陳榮欽 │││││五信用合││││││││作社│├─┼────────┼─────┼─────┼────┼─────┼────┤│10│音傳企業行│000000000│KA0000000│88/12/16│73萬5900元│世華商銀│││戊○○││││││├─┼────────┼─────┼─────┼────┼─────┼────┤│11│林定國│000000000│AX0000000│88/12/17│58萬5000元│萬泰商銀│││││││││├─┼────────┼─────┼─────┼────┼─────┼────┤│12│愛而幕視聽器材│000000000│DB0000000│88/12/17│21萬│世華商銀│││詹汶棟││││││├─┼────────┼─────┼─────┼────┼─────┼────┤│13│同上│000000000│DB0000000│88/12/22│61萬1200元│世華商銀│││││││││├─┼────────┼─────┼─────┼────┼─────┼────┤│14│音傳企業行│000000000│KA0000000│88/12/26│51萬8200元│世華商銀│││戊○○││││││└─┴────────┴─────┴─────┴────┴─────┴────┘附表九:
┌─┬────────┬─────┬─────┬────┬─────┬────┐│NO│發票人│帳號│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行│││││││(新台幣)││├─┼────────┼─────┼─────┼────┼─────┼────┤│1│穎昌公司│000000000│AT0000000│88/10/22│4萬8000元│合作金庫│││張惠瑛│││││興南支庫│├─┼────────┼─────┼─────┼────┼─────┼────┤│2│同上│000000000│EW0000000│88/10/22│3萬6000元│同上│├─┼────────┼─────┼─────┼────┼─────┼────┤│3│同上│000000000│OA0000000│88/10/22│1萬2000元│同上│├─┴────────┼─────┴─────┴────┴─────┴────┤│合計金額(新台幣)│9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