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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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帳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告 蕭錦明 被告花園樓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7335元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109年度補字第570號卷第4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補字卷第49-5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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