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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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安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6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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