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廖翊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施盈宇┌─────────────────────────────────────────────────────┐│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萬善成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15,171元│SN0000000│107年10月17日││││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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