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龍浩 營造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壹拾貳萬柒仟元│九十年二月二日│0000000││││公司 謝龍浩 │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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