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98號
102年度易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興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甲」後應增補本裁定之附表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附表乙┌──┬───┬──┐│編號│扣案物│數量│├──┼───┼──┤│一│鑰匙│壹支││二│剪刀│貳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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