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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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0六三、五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俊傑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蔡俊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二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