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退還合建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金寶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葉碧雲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退還合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