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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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丙○○
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同被告即反訴原告丁○○○住桃被告己○○住桃訴訟代理人戊○住桃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