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鍾文春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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