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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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 許仲凱 被告 陳水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向輝 被告 陳明寬
陳銘進 陳金文 陳柏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田 受告知訴訟雲林縣古坑鄉農會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貳㈣點(即判決書第6頁)有關「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及「口湖鄉農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及「古坑鄉農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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