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6號聲請人 李襄琦 法定代理人 莊喬媛 相對人 李沅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104年1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