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9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附設台南
市私立老吾老養護中心關係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1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A01(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1之監護人。
三、指定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附設台南市私立老吾老養護中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1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A01患有重度失智症,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入住聲請人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附設台南市私立老吾老養護中心,為代A01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A01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A01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身心障礙證明。
⒊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⒋戶籍謄本。
⒌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附設台南市私立老吾老養護中心住民在院證明書。
(二)A01因認知障礙症(已達失智症程度),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A01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1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A01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